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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本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于2018年7月制定实施方案,启动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今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4个配套文件,对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主要领域、主要内容、主要原则和相关要求,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了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以及公众举报的处理等,明确了开展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确保损害赔偿制度正常有效运转。

同时,我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全省有3家机构入选生态环境部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目前,我省正加快推进案例试点,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截至目前,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达到23件,结案6件。

省生态环境厅介绍,今后将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制度体系,把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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