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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26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1年10月颁布实施的由财政部、原工商总局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过程

2019年4月,财政部会商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总局安排此次修订工作由科技财务司和执法稽查局具体负责。今年5月至7月,执法稽查局和科财司组成联合工作组赴陕西、河南、贵州、湖南等地调研,听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相继组织召开了市场监管总局22个相关业务司局座谈会,北京、山西等8省(市)及上海、广东等15省(市)地方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座谈会和执法稽查局内部讨论会,根据调研情况和会议讨论,形成《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8月初,将《暂行办法》向财政部相关司局、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药监局及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9月中旬,在重庆市局和全国“食品安全执法稽查能力提升研修班”上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重庆市局各处和各区执法干部及参会食药执法干部对《暂行办法》中涉及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10月初,召开了由财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等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对《暂行办法》再次进行修改。10月下旬,向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领导和相关处室第二次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

三、修订依据和原则

本次修订广泛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主要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十余部规范性文件以及数十篇理论研究成果,用以进行比较研究和参考,按照依法制定、公平公正、提高效率、防范和打击重大违法犯罪的原则实施修订。

四、修订范围和特点

(一)扩大现行《举报奖励办法》调整范围。《举报奖励办法》是2001年由财政部、原工商总局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进行奖励。此次修订是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之后的背景下进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亦应随之扩大调整范围。为此《举报奖励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多部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法律也列为立法依据,扩大了《举报奖励办法》调整范围。

(二)明确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本办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在修订过程中拟将奖励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以奖励。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的具体措施;二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提高现行《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标准如何设定关乎到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偏低,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也一致认为奖励标准应大幅提高。因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四)细化举报奖励程序。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只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才能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为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细化了申请时间、期限、发放、异议等相关程序性规定。

五、有关条款的重点说明

(一)关于第十二条的罚没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第十二条是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六条修订而来,第六条最高奖励标准为6%,修订后第十二条最高奖励标准为5%。原来按照商品货值计算奖励金额,在具体执行中发现许多案件的商品货值不便计算,也有的举报人员认为的商品货值和执法部门认定的商品货值数额差距较大而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而在具体实践中改为以罚没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以罚没款为基数更有效更科学更便于执行。

1.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市场监管厅联合发布的《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规定了8%、5%、3%的奖励标准。

2.2017年8月,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等级分别为4%-6%、2%-4%、1%-2%。

3.《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设定三个奖励等级,分别是6%、4%、2%。

我局在多次召开座谈会和征求地方意见基础上,充分吸收地方执法部门和财务部门意见,既要鼓励举报人举报,也要充分考虑全国各地财政的具体情况,将原奖励标准的8%-10%、5%-8%、3%-5%修改为5%、3%、1%。

(二)关于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奖励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和较大社会风险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规定了最低奖励金额不得低于30万;《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涉及系统性、区域性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举报规定了最低不低于50万的举报奖励。本次修订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充分考虑到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并未规定最低奖励金额,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超过本办法的上限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案件查办情况会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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